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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类案例

发布时间:2015-03-26  来源:titleEn   返回上页

 

实行计件工资制度,还存在加班工资吗?

  

案情回放:冯师傅在一家民族工艺品厂上班,做工艺画裱装很有一套,是个熟练工。上班不久,他就成了厂里的骨干。这家民族工艺品厂实行计件工资制,冯师傅所在部门每人每月必须完成的最低限额是50幅。随着工艺品市场需求的增大,厂里生产的工艺画渐渐供不应求,为此冯师傅经常被要求加班。2012年春节前,厂里签了好几笔大单,盈利不少,职工们也都累得够呛。冯师傅认为自己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超额完成比平常多出三四倍的工作量,对于在加班期间完成的工作,厂里除了要按件支付工资外,还应支付加班费。但厂方认为劳动合同约定的是计件工资制,多劳多得,要厂方支付加班费的要求是没有根据的。冯师傅多次与厂方代表交涉均被拒绝,厂里依旧按件计算加班工资。

热线点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的规定,只要是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就属于加班,就应当得到加班工资。本案中冯某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完成额外的工作任务,属于加班。工艺品厂以计件工资制为由拒绝支付加班工资,没有法律依据。计件工资制的特点是以劳动者生产的产品数量来计算劳动者的工资,而不直接以劳动时间来计算报酬,但它只是一种报酬计算方式,并不能改变冯某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这一事实。劳动者只要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就应当认定为加班,而只要是加班,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工资,而不能以工作任务完成形式为借口混淆工时法律制度,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综上所述,民族工艺品厂的做法是错误的,必须予以纠正。




劳动者合法拒加班,辞职后能否经济补偿?



      案情回放:黄师傅于201219日到某糕点房打工,一直从事点心上什工作。由于生意较好,但人手紧缺,所以该糕点房的加班加点工作一直持续不断。  20121120日,黄师傅已经工作了8小时,还加了两小时的班。身心俱疲的他很想能停下来休息,但是经理却没有让黄师傅停下来的意思,他要求黄师傅继续加班并拒绝支付加班工资。为此,黄师傅拒绝了经理的无理要求并提出了辞职,但经理不同意。随后,黄师傅向热线反映了此情况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热线点评:《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和第四十四条中明文规定,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显然,该案中用人单位是违反了以上规定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据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