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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类案例

发布时间:2015-03-26  来源:titleEn   返回上页

 

劳动合同未明确工资,我能拒签吗?

案情回放:某日,孙女士来电反映,自己于20128月到某公司工作,由于自己对劳动合同不了解,便与公司签下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今年831日,合同到期,直到10月份,公司才提出让自己续签劳动合同,但合同上并没有关于工资方面的条款。孙女士很想了解,自己是否可以拒签这一份劳动合同?公司还为支付的工资是否可以拿到手?

热线点评:首先,当事人有权拒签劳动合同。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且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属于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没有必备的合同条款,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不能接受,与用人单位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有权拒签劳动合同。其次,当事人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当事人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于2013831日终止,终止后双方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由于用人单位没有与当事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应该向当事人支付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间内的双倍工资。

(黄石市潘兰英职工维权热线办公室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