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先孕能被解除劳动关系吗?
案情回放:2008年7月,某公司的一名秦姓女工走进了热线办公室反映其2007年7月与该公司签定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在该公司工作期间,秦某一直与男友同居生活,但由于种种原因未办理结婚登记,前段时间,公司得知秦某怀孕后,以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属于非法同居而怀孕,违反了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政策为由,提出与秦某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秦某在一星期内办理交接手续。
热线点评:首先,《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保护条例》第四条也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其次,《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政策中,明确规定应当办理结婚登记、实行计划生育,未婚先孕的行为明显违反了该规定。我们从《劳动法》、《女职工保护条例》中对女职工权益保护的立法目的来看,一方面是在于保护妇女、胎儿;另一方面,未婚先孕者,同样存在妇女、胎儿问题,这些妇女、胎儿同样需要保护,目前,也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将这些妇女、胎儿排斥在保护之外;再一方面,无论是《劳动法》、《女职工保护条例》,还是其他法律、法规中,对孕期女职工的保护,并没有区分是已婚还是未婚,从法理上讲,未婚先孕只是违反了计划生育方面法律的规定,并没有违反劳动法方面的法律规定。此案中,该单位的做法显然是把不同的法律、法规混淆使用了。
女职工自愿流产也享产假待遇吗?
案情回放:怀孕不久的何女士因为身体不适要长期服药,不得已进行了人工流产手术。
手术后,何女士认为人工流产手术对自己身体伤害很大,故向公司申请三个月的产假。而公司认为何女士属于自行终止妊娠,不应享受产假待遇。双方协商未果后何女士于2012年10月16日找到了潘兰英职工维权服务热线请求帮助。
热线点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对于女职工流产的休假期间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即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另外,该规定相关细则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由此可见,该案中何女士并不能主张3个月的产假,而其所在公司则应当按照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何女士产假,工资应当照常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