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工会改革 > 工会业务

工会业务

关于建立和完善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5-03-25  来源:titleEn   返回上页

 
 

关于建立和完善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2009119)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厂务公开协调领导小组,各大型企事业、省直产业、省金融各行(司)厂务公开领导小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精神,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公司制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湖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和完善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重要性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是公司制企业职工按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及其他形式,下同)民主选举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分别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并代表职工行使参与企业决策,发挥监督作用的民主管理制度。所有公司制企业都应当建立和完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当前,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是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充分发挥广大职工在经济社会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的重要决择;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内容;是构建和谐企业劳动关系,保持企业、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是加强公司制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有效预防企业领导人腐败的重要形式;是学习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现代企业管理成功经验,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
   
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职条件和比例
   
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拥有大专以上学历;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决策能力;积极投身工会工作,拥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熟悉现代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业务技术和法律法规,有较强的参与管理、决策和监督能力;能够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反映职工意愿,为职工群众所信赖和拥护;坚持原则,遵守法纪,恪尽职守,为人正派,办事公正;具有分析和解决问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司法》规定的、不宜担任或兼任董事、监事的人员,不得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公司章程应对董事会中的职工董事和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的人数及比例作出明确规定。职工董事的人数一般应占公司董事会成员总数的四分之一;董事会成员人数较少的,职工董事不得少于1人。职工监事的人数一般不得少于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产生和任期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经公司党组织审核,报上级工会备案;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公司由上一级工会组织审核。公司工会主席一般应作为职工董事的候选人,副主席一般应作为职工监事的候选人;未配工会副主席的,由公司工会干部或职工代表作为职工监事候选人。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必须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必须获得应到会代表过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当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工会、有关部门和机构备案,并与其他董事、监事一样履行相关手续。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与其他董事和监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后可以连选连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因辞职、患病、工作调动等原因离职的,其任职资格自行终止。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出现空缺的,应在3个月内进行补选,补选程序与产生程序相同。
   
四、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与其他董事、监事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履行代表和维护职工权益的职责。
   
职工董事依法行使下列权利:在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在董事会讨论决定有关工资、奖金、福利、劳动保护、社会保险、劳动关系变更、裁员减薪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时,代表职工利益,反映职工的合理要求,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董事会研究确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时,如实反映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公司管理人员情况;按照职责分工参加公司的有关会议,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相应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监事依法行使下列权利:在监事会上行使表决权;参与检查公司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公司章程的贯彻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公司职工各项保险基金的提取缴纳情况和职工工资、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福利等制度的落实情况;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会议;向工会和有关部门反映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情况;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履行以下义务:认真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调查研究,听取收集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为董事会、监事会决策提供依据;在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如实反映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因故不能参加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时,应以书面形式或委托其他董事、监事代为反映意见,通过一定形式向职工传达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精神,广泛收集、整理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每年至少一次向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质询、民主评议和考核;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五、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的权益保障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的权益应当受到保护。公司党组织要把握好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方向,积极支持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公司行政要贯彻依靠职工办企业的方针,定期或不定期地向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提供企业经营和管理方面的文件、资料和信息。要保证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时间,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物质和经费保障等条件,并给予适当补贴。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所需办公、出差等待遇比照其他董事、监事办理。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履行职责期间享受正常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职斯间,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届满;任职期间以及任期届满后,公司不得因其履行职责的原因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调整其工作岗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时,任何组织和个人应予支持和配合,不得随意干预或阻挠。
   
六、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的主要途径
   
围绕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议题,在参与决策前,主动听取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广泛收集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认真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材料,为参与决策作好准备。定期或不定期的就职工反映的问题与董事会、监事会相关成员沟通和协商,力求达成共识,争取董事会、监事会的理解和支持。积极参与董事会、监事会决议事项的议案拟定,充分反映广大职工的意愿和要求。在董事会研究决定涉及职工利益重大问题时,应主动提供相关材料和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罢免
   
职工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不称职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对其提出罢免:公司年度工作考核不称职的;不能按照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在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行使表决权或监督权,严重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未按要求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的;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以上不参加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董事、监事代为反映意见的;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以权谋私或从事与本公司利益有冲突的商业活动,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须由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联名提出罢免议案,罢免议案必须经本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过半数以上职工代表同意后方能生效。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被罢免前,有权向公司工会和上级工会以及有关部门申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被罢免后,公司应向上一级工会和有关部门备案。
   
八、正确处理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与公司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的关系
   
各级工会组织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公司制企业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支持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要积极配合人大和政府有关部门,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推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和调研。要做好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日常工作,及时向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提供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议案、建议和决议的有关材料,要协助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开展相关活动,建立健全调研巡视制度,听取和收集职工意见,提出意见和建议;协调有关方面建立和完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工作制度。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对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充分发挥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作为职工代表大会于董事会、监事会联系的桥梁纽带作用,严格履行职责,客观反映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的意见,维护广大职工合法利益。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制度,积极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在董事会、监事会上按照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发表意见。
   
九、切实加强对建立和完善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要站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和完善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主动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保持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需要,切实加强对建立和完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领导。要结合实际,注重实效,尽快建立起党委统一领导、行政大力支持、工会协调运作、各方齐抓共管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搞好协调配合,充分发挥作用。
   
要督促企业特别是改制的公司制企业建立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严格规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操作。要因企制宜,分类指导,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加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理论研究,积极探索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考核评估体系,推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创新发展。
   
要加大对公司制企业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宣传力度,努力营造建立和完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社会氛围。要加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培训工作,建立长效机制,不断提高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整体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