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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查督办制度

发布时间:2015-03-26  来源:titleEn   返回上页

 
 

督查督办制度

 

    一、对责任单位办理信访案件的措施进度、效果进行跟踪检查,并向上级的关部门和主管领导报告。

    二、督促责任单位及时处理信访案件,对进展缓慢的进行催促,对久拖不决的限时处理。

   三、督办可采用电话督办、书面督办、会议督办、实地督办、联合督办等方式。

   四、信访督办的案件,各城区、单位应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在督办指定的期限内办结。

   五、对2次催办仍不回复办理情况,又不说明理由的责任单位,或2次督查督办的仍处理不力的责任单位和领导,将采取责成说明情况、形成书面检查和通报等形式,实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

   六、立案处理的信访案件,由经办人提出拟办意见,明确责任单位和办理期限,报有关领导审批后交办。

   七、信访办公室认为需要对督办的信访事项进行调查的,可以要求各责任单位提供必要的信息、文件及资料,查阅相关案件材料,必要时信访联席办可以要求被督办的责任单位提供证据,安排现场调查。

 八、指导基层工会按照法律法规,合情合理处理信访案件,对处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信访办公室每半个月将督查督办的情况,向主管领导汇报,在全市各单位进行通报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