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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保密制度

发布时间:2015-03-26  来源:titleEn   返回上页

 
 

信访工作保密制度

 

1、严禁将信访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

2、对信访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信访内容必须严格保密。

3、信访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扣压、销毁。

4、信访工作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出示信访举报材料。因工作需要,确需查阅的,须经本部门领导批准。

5、对于故意或过失泄漏信访有关内容,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