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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类案例

发布时间:2015-03-23  来源:titleEn   返回上页

 
 

工资类1

试用期内辞职能否获得工资?

案情回放:2010225日,石女士来热线反映她于20091120日应聘到一家茶楼做保洁员,在做了一个月的试用期后,由于身体原因,石女士于1222日向该茶楼主管递交了辞职书,但主管以生意忙,人手不够等原因拒绝了石女士的辞职申请,1224日,石女士再次找到主管递交辞呈,结果还是遭拒。两次被拒后,石女士决定不干了,选择了离开。过完年后,石女士曾多次到该茶楼讨要工资,但对方以石女士擅自离开公司为由拒绝支付石女士的工资。

热线点评:在此案中,该茶楼未跟石某签定正式的劳动合同,石某属于在试用期内提出的辞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已签定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须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茶楼以生意忙,人手不够等原因拒绝石某的辞职肯定说不过去,后又以扣押工资等手段逼迫职工留下的做法显然更不可取。从该案中不仅反映的是石某一个人的问题,而从另一面折射出我市的服务性行业用工规范需大力的加强和执行,目前的服务性行业,如餐饮类、服装类、娱乐休闲类等行业都或多或少地存在这些问题,原因有三点,一是服务性行业人员流动大,招人难,工作岗位不稳定;二是员工自身的法律意识淡薄,在权益在遭受到侵害时往往是忍气吞声,不做申诉;三是部分私营企业老板故意规避法律法规,漠视职工的合法权益。

 

 

单位拖欠工资,职工拒绝续订合同能否享受经济补偿?

案情回放:王某于198710月到某公司工作。200991日,双方签订了一份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1068月,该公司因重组等原因整体拖欠职工工资一直未发。2010831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该公司提出续订劳动合同,遭到王某拒绝并提出要求单位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但单位认为系王某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单位不应支付经济补偿。2011822日,王某向黄石市总工会潘兰英职工维权服务热线提起了调解请求。  

热线点评:《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该公司拖欠王某2010678月份的工资,虽然系企业整体拖欠,但客观上仍是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因而劳动合同期满时,机床公司虽提出续订劳动合同,但在这种工资被拖欠的状态下,显然不能视为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故该公司依法应当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

 

法定节假日短期工资被拖欠 单位应依法赔偿
  

案情回放:今年国庆节前,职工纪某应聘到一家饭店当服务员,与店方商定工作十日,工资2000元,工作结束当天结算工资。工作结束后,纪某却领不到工资。店方给出的理由是“会计放假支出无人审批”。纪某遂将这一问题反映到潘兰英职工维权热线热线办公室。
   
热线点评:根据《劳动法》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的,应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为此,她们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请求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