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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类案例

发布时间:2015-03-23  来源:titleEn   返回上页

 
 

工伤类1

受工伤后单位拒出相关证明,还可以做工伤鉴定吗?

案情回放:20078月职工程某来热线反映本人是某钢厂长休人员,2006828日应聘到某铸造公司上班,主要从事车工,工资1000 /月,2006116日在车间工作时,公司主管汪某因吊圆钢不慎将他左手食指砸伤,致使食指中节和未节骨折,等伤好后要求工伤鉴定,但单位拒绝出具相关证明。

热线点评:200411日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中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单位拒绝为程某申请工伤鉴定,程某或者其直系亲属,以及程某所在单位的工会组织,可从程某受伤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鉴定申请,如用人单位无故不提供证明或不到场参加鉴定,都不影响鉴定结果的作出。

 

工伤类2

受工伤后能否私了?

案情回放:2010323日,某公司劳务工金某的妻子范某把一纸材料送到了热线办公室,材料中反映金某(浠水散花农民)于2004年起一直在该公司做合同工,2009916日下午,金某在工作过程当中脑部受伤,已住院两个多月,但出院后精神状态极差,经司法鉴定为8级伤残,需继续治疗,金某家属曾向该公司提出一次性赔偿10万元,但该公司未予同意。现在已欠下医院2万多元治疗费用,公司对金某的医疗费也停止支付,目前金某已面临断药的危险。

热线点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显然,金某家属提出一次性赔偿10万元的标准缺乏说服力,单位应按照8级伤残的标准对金某进行工伤赔偿。

 

 

退休人员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案情回放

2012423日,市民杨某反映父亲是某企业的退休职工,退休后在某码头务工时脚骨折,咨询是否能享受工伤待遇?
热线工作人员热情地接待了她,同时耐心地宣传了相关政策法规。

热线点评

 退休职工在受聘期间因工受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应适用民事人身损害赔偿程序。 
    
职工退休后与用人单位间不再是劳动法律关系,用人单位未再为其参加工伤保险,所以在受聘期间因工受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退休职工与用人单位间是劳务合同关系,如果在劳务合同中对因工受伤事宜有约定,则依约定处理,如无相关约定,退休职工可向用人单位主张民事人身损害赔偿。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据此,退休职工可向用人单位主张《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所列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费用和精神损害抚慰金。